轻伤二级标准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轻伤二级包含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呼吸困难(极重度);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4)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节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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