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护原则

如题所述

       1.给予残疾人技术、资金、场地方面进行扶持;2.对于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士,有关部门可以优先颁发营业执照;3.如果是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士单位的产品;4.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来拓宽残疾人就业方法和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办公的岗位。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遵循残疾人便利原则,且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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