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套已经卖掉的祖宅(宅基地上建的房子),爷爷为国家公务员(已过世销户),奶奶为农业户口(已过世销户),我爸爸是家中独子但是是领养的(城镇户口)。这套祖宅于97年的样子以4.5万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本市外镇的生意人,没有签卖房合同只是把建房证(房子卖的比较早我也不知道为啥只有一本建房证)给了对方。现在我结婚家里只有一套很小的房子,我想跟以前的买主协商再把房子买回来。
这套房子卖的时候口头约定只是卖掉这栋三层住宅,后面一个大院子一口井一块菜地(菜地是大队的但一直是我家在种菜)和两间喂猪的平房一直无偿给对方使用。如果我在4.5万的基础上再加点钱给他能否收回来,如果他不肯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大家不要骂我不道义,我爸就是太讲道义生意才亏得卖掉一套祖宅和一套商品房。而且房子配套的菜地、猪圈和水井都无偿给他们用了10几年。
请专业人士帮忙回答,非常感谢
请认为不能收回的朋友给一下理由,我好初步判断下边的做法,毕竟一开始就去找律师也不太好,而且现在请律师也不便宜,如果真的收不回也就算了。
谢谢
首先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回的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不能随便卖买,只能本村村民内部流转。如果被买的宅基地是卖给本村村民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组织同意,这时候这种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你不能收回被买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