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线索处理规则

如题所述

为规范无效线索的办理、分类及归档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无效线索的范围

属于以下类别的,可判断为无效线索:

(1)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

(2)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3)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咨询);

(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国土资源部信访办邮寄相关材料);

(5)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当向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监察局或部直属机关纪委邮寄相关材料);

(6)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7)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

(8)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拖欠征地补偿应当向财政等部门反映;截留征地补偿应当向农业、民政部门反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9)对于虚报、瞒报、谎报耕地数据的问题(应向当地纪检部门反映);

(10)土地证办理、地籍调查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1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咨询:

土地咨询(包括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登记、执法监察、企业改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理等政策咨询);

矿产咨询(包括矿业权规划、矿业权登记、矿业权流转、执法监察等政策咨询)。

(12)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如:

林业部门(林地使用权、林权证、林木管理等);

测绘部门(测绘资质、测绘纠纷、地图管理等);

海洋部门(海域使用证发放、海域使用权纠纷、海洋环保、海域纠纷等);

司法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包括立案、查封、执行等)。

(13)已经进入信访程序,并且信访已经给予过处理意见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复议、裁决等方式);

(14)已经向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过的,并且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受理但尚未反馈结果的事项(继续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

(15)地方已经给出处理意见,但没有执行的事项(向具体实施处理行为的部门反映);

(16)已举报或受理过的重复线索。

二、无效线索的办理

确定为无效线索后,将信息摘要填写到无效线索登记表(附件一),登记表附于无效信件、传真的封面。

在填写无效线索登记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省域为单位,对每封无效信件进行编号。具体编号由省简称(附件二)和五位数字组成,如:河北省(冀00001),标注在每个封面的左上角。

(2)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每个无效线索,办理人员都应认真填写线索信息(无效理由要充分、完整),一审签名,二审签名,处领导三审签名后,认定程序履行完毕,文本档案存放至后台。

三、无效线索的归档

无效线索的文本档案按自然年进行归档,归档时以省域为单位,如实记录线索总数。无效线索的保存期限暂定两年,销毁程序另行规定。

附件一:无效线索登记表

附件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列表

附件一 无效线索登记表

附件二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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