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地到施工现场有半小时的路途时间,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大巴上下班,中午在施工现场吃饭。这1小时的时间应包括在8小时的正常上班时间中,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吗?请给出理论出处。注意:上下班消耗的时间是公司行为所导致,公司把营地建设在离施工现场半小时路程的地方,且上下班是公司统一组织和安排,非职工的个人行为。请正确理解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