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购入探矿权 会计处理怎么做?

我集团通过法院拍得一处探矿权,总共支付价款在一千多万,想请问各位高手,这项业务应该怎么处理?后续摊销呢?

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在新准则下应遵循第27号准则,即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一般做法是将其作为勘探成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取得地质成果的,则进一步转入地质成果成本;转为采矿权的,可计入采矿权成本。如果未能获得地质成果的,则费用化处理。

一般企业为外购探矿权进行自建或委托勘探,初始取得时

1、如果已勘探完毕,且探明了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以计入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如继续申请采矿权,其获得采矿权的当期,可将其摊余价值+采矿权价款再一并计入采矿权价值,按照采矿权期限摊销。

另说明一下,由于不管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其期限一般都可以无偿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证件的期限摊销不是很合理。采矿权可以按照储量报告剩余储量(经济可采部分)和实际产量(亦或简化为核定的年产量)进行摊销。而探矿权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矿权证书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议?在此也拜求一下

2、如果已进入详查阶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考虑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并将勘探费进行资本化,期末根据探明储量情况测算是否减值。待勘探完成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后续同1。

3、如果仅处于普查阶段且未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在探矿权证所属期间进行摊销。同时,此期间勘探费也应该费用化(也可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转核算,以便统计勘探项目累计支出情况,方便日后报备政府部门),待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后,进入资本化阶段,可参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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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0
可以按无形资产入账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按实际收益期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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