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安置?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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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2

一. 优待金  

 这里里应该着重指出的几点是:

第一,只有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才有优待金待遇。目前义务兵服役期限是2年,需超期的,所在部队的团以上机关会提前给当地政府去函告知。凡服役满2年,没有部队通知的,应停止优待。

第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优待金待遇(但可享受政治待遇)。因为该义务兵走的不是户口所在地的征兵指标,户口所在地群众不应负担他的优待金,而该义务兵又不是入伍所在地的户口,故入伍所在地也不负担该义务兵的优待金。

第三,部队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也不能享受优待金待遇。因为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入学的,其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此相同,军队文艺、优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也不享受优待金待遇。但从军队考入军校的义务兵家属应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四,一户家庭有两人在部队服役,对家庭生产和收入影响更大,其优待金应优厚一些,由当地制定具体优厚办法。

二、土地和提留  

农村籍义务兵入伍本人的承包地(山、林)和责任田在服役期间应予保留,由家庭照管,因家庭劳力减少,耕、种、收有困难的,所在村(组)应当帮助解决。服役前没有分得责任田的,退役后村委会应给退役战士及时分配土地。但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升为干部后,因已享受薪金待遇,所以义务兵的责任田应收回,承包的土地(山、林)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其承包的土地(山、林)和责任田由家人继续耕种、管理,是有收入的,所以应继续缴纳公粮和农业税;但因其在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所以按人头摊派的各种劳务、义务工和提留等属于义务兵本人的部分,应予免除,不再缴纳。

三、安置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役后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因战、因公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带病退伍,可享受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略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 除以上优待安置措施以外,农村籍义务兵与其他优抚对象一样,还享受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及其它待遇,如春节慰问,入学、贷款的优先权等。

义务兵简介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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