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交通肇事理赔遭拒,坚持上诉终获胜:先救人,没毛病!后来怎样?

如题所述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各种类型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方是应该先送伤者治疗,还是留在原地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进行保险调查和理赔?一旦离开现场,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郑先生住在广东省湛江市马嶂区的一个镇上,他有自己的车。像现在的许多车主一样,郑先生通常开车旅行,而不是步行,并且非常注意交通规则。然而,尽管郑先生小心驾驶,但不幸的是,他卷入了一场车祸,陷入了几年的保险合同纠纷,这使他非常沮丧。

事发当天,郑先生一如既往地沿着马嶂区某路段行驶。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下班赶回家的王先生,从旁边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过来了。因为郑先生只关心往前开,没有发现王先生也在路上,双方相撞,导致王先生电动车上的乘客谢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郑先生迅速当场停车,下车查看现场。因为谢受了重伤,郑先生赶紧拨打了120急救中心。但由于等候时间较长,郑先生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将谢某送到车内,送至医院急救。在去医院的路上,郑先生报了警。

安顿好谢某后,郑先生开车回到原来的地方配合交警调查。交警表示,郑先生因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谢经处理评定为8级伤残。这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自然要打官司。随后,谢某起诉郑先生、王先生及郑先生投保的一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庭审中,郑先生和王先生对赔偿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郑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能依法保护好事故现场,未能及时报警,在移动事故车辆时也未标明位置。因为场景变化,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应免责。但郑先生说他在换现场的时候拍了照片,但郑先生一直无法提交证据。

随后,马厂区法院裁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谢125,979.37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保险人对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二审审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变更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免责保险。这意味着,谢的赔偿应由肇事者郑先生承担,他对此判决不服气,于是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先救人还是原地不动,等交警和保险来处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如因抢救伤者而改变现场,应标明位置。”

也就是说,法律支持先救人,也有可能改变现场,但要及时报警,标明地点,保留现场证据。如果以上程序失败,不支持私自更改现场保险理赔。但本案的难点在于,虽然郑先生口头上说当时拍了变更的照片,但未能提供上述证据,这是二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但本案还有一个重大事实是,郑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执行了上述大部分程序,但在抢救伤员和改变现场时并未指明地点。后来交警部门认定郑先生是主要责任人,由于郑先生驾车离开现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没有增加郑先生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郑先生真的为了救人而改变了现场,有相关证据证明。如果坚持判断郑先生负全责,保险公司免责,我们会对公众形成错觉。在未来的交通事故中,无论伤者是死是活,肇事者都会原地不动,无形中耽误了很多抢救伤者的最佳时机,也与社会所倡导的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因此,在判断本案时,不能简单地以法律效果来判断,而要综合社会和政治效果。保险公司与郑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有相关变更免责条款,但不代表免责条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生命重于一切。任何违背生命价值的合同条款都应该修改。

据广东省高级法院2021年1月7日发布的消息,法院近日重审此案。高院认为,应当鼓励郑先生积极救人的行为。本案中,郑先生改变现场的行为过错明显轻微,并未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不当增加。二审发现保险公司免责不符合相关立法目的,不利于凸显司法伦理价值,应予纠正。高等法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郑先生在车祸中立即停下来救人,无视事故处理程序和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但郑先生的行为是应该提倡和鼓励的,合同法也规定了与其他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相违背的合同条款应当视为无效条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推理,并对条款进行修改,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为民法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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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4

广东省某镇的郑先生与当下许多人一样,以车代步,平时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也十分小心近谨慎,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但生活中很多事不是小心就能杜绝的,开车无比小心的郑先生还是碰见了车祸,并且车祸之后的问题,使得郑先生陷进保险纠纷的泥淖里好几年。

事发当天当,赶着下班回家的王先生驾驶着电动自行车侧面驶来与向前行驶的郑先生在一十字路口发生摩擦,最后王先生电动车上的乘客谢某摔倒在地并且受伤。

时候,郑先生停车查看情况,但乘客谢某受伤较为重,便先叫了救护车,但介于谢某伤情比较严重,无奈郑先生只好与王先生合力将其抬入自己车中并送往医院,并在途中报了警。

在将谢某送往医院后,郑先生驾车回到事故发生点等待交警调查。经查后,交警判定郑先生由于驾驶操作问题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先生车上的乘客谢某经医院治疗后判定8级残废,产生了交通事相关故赔偿问题。随后,乘客谢某将郑先生、王先生及郑先生的车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当地法院,要求其给予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进行赔偿。

审理过程中,郑先生和王先生均认可赔偿,但郑先生的保险公司以郑先生变动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赔付,认为自己应当免责。但郑先生说是先拍照留存,再移动的车辆,只是一直没能向法院提交证据。

之后,麻章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谢某125979.37元。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后上诉至湛江市中院,寻求保险公司免责。

经过二审审理,湛江市中院改判保险公司免责。这也就说明乘客谢某的赔偿应该由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郑先生自己担负,郑先生不服这样的判决结果,随后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三审要求。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人和保护案发地点完整哪一个是第一要务呢?我国道路安全规定若遇到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若有人员伤亡,应当先抢救受伤人员,但需要标明现场位置,并及时通知交警或者相关部门。

这也就说明,法规也是认为救人是第一要务,若是出于救人的目的,可以改动现场,但前提地得标明现场位置和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如果没有标明或者及时通知,那么保险是可以拒绝理赔的。郑先生二审败诉的主要原因也是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有拍照留存,只是口头上说拍照留存,没有权威性。

在本案件中,郑先生的确是为了就受伤严重的郑某而改变了事故现场,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件事情。如果这件事最终结果是郑先生败诉而保险公司免责的话,就会给外界传递一个讯息,交通事故现场无论如何都不能变动,即使人命关天,这样就可能在以后延误掉许多能够挽救受伤的人的机会,与社会所宣传的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虽然法律讲究公平正义,但有时候案件特殊,也需要综合其特殊性来进行改进,从而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完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因此,郑先生的这个案件不能仅仅只是依据法律效果来判定,而是要考虑到对社会和政治的引导宣传效果。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和主流道德评价,不能与生命至上的原则相悖,因此,即使郑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这一免责条款,在特殊情况面前也应稍作修改。

2021年1月7日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院公布消息。高院三审结果认为,郑先生救人的积极行为应该鼓励,在案件中郑先生变动现场的影响轻微并且没有因此增加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免责不符合相关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彰显司法伦理价值,应当予以纠正。高院最终裁定,撤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麻章区法院一审判决。

郑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选择救人,忽视了交通法规对于现场维护的规定以及忽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免责条款,在生命与规则中,毅然选择了生命。郑先生的行为应当得到提倡和鼓励,任何规定都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时候,生命都是第一位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社会倡导的公序良俗的引导。

第2个回答  2021-04-15

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守护社会对价值的认知。在交通事故中到底是维护现场重要还是先抢救伤者重要,法律自有公断。

一、案件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郑先生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从侧面驶来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于郑先生只顾往前走,没有发现骑行电动自行车王先生也在往前走,双方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王先生电动车上的乘客谢某倒地受伤。

郑先生赶忙就地停车,并下车查看现场,因谢某受伤较为严重,他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由于等候120救护车的时间较长,为了让谢某得到及时救治,在救护车赶到之前,郑先生又与王先生一起将谢某抱进自己的车内抢救,并在送医途中报了警。

经过诊治后,谢某被评为八级伤残,谢某把郑先生和王先生还有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郑先生和王先生对于赔偿都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对赔偿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郑先生的行为引起了事故现场的改变,导致事故现场无法勘察和复原,所以,保险公司无责。

本案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二、财产权与生命权的较量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应予免责。

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责任方自然转移到了郑先生,郑先生提起了再审程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后,作出判决:

本案中郑先生在变动现场时行为虽有疏忽,但明显轻微,且未导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不适当增加,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免责事由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利于体现司法的伦理价值,应予纠正。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生命权高于一切

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从宪法诞生的那天开始,与其他法律权益,特别是财产权益相比,人的生命权地位显然较高。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是维护现代民法体系的重要基础,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

结合本案分析,在保护现场和救人之间,郑先生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应该先救治伤员,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公序良俗,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是大家共同认知。

虽然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但这种判例势必给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参考,并且以后可能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添砖加瓦!

第3个回答  2021-04-11
据广东省高院发布消息,该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了再审。高院认为,应对积极救人的行为予以鼓励,本案中变动现场的行为过失显著轻微且未导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当增加,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免责不符合相关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彰显司法伦理价值,应当予以纠正。高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第4个回答  2021-04-11
后来就是这个交警肯定就是受到了处罚,毕竟就是遇到事情的时候先救人是第1位,但是这个交警没有把救人放在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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