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只适用于事实较为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和原告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审判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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