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对输液的规定

如题所述

2013年12月,卫生部发布“用药十大原则”,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除此之外,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其他输液政策。

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提出2016年7月1日起,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今年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江苏省成了全国第一个全面叫停门诊输液的省份。

扩展资料:

门诊不提供输液,是国际医务惯例,这个常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人熟知。然而在我国,不仅大医院门诊和社区诊所提供输液服务,就连一些乡下的赤脚医生也都提供上门输液服务。

在挥之不去的利益诱惑面前,许多医院和医生从输液中赚得了利益,不幸的是,整个社会却付出了人均每年输液8瓶、全国每年输液104亿瓶次的代价,这个代价显然不只是就医成本上扬的简单问题,更包括抗生素滥用导致了国人免疫力下降的灾难。

制止输液过度、抗生素滥用,仅靠卫生部门发布所谓用药原则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当下体制之下,仅仅靠医院和医生自觉来减少输液,是不现实的。

因此,加强对医院的输液管控,需要更多的制度设计和监督落实。而江苏省用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此时就显得十分给力。那么,其他省份和地区,包括一些医院,都应该积极主动地革掉“门诊输液”的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非常视点:叫停门诊输液需要更多地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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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数据库
  文件名称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文件批号 国药管械[1998]187号
  发文单位 SDA器械司
  主题词 一次性 输液器 标准
  文件日期 1998-12-17
  文件数量
  正文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1998]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3项国家标准业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现将标准编号和名称通知如下:

  强制性标准:

  GB 8368199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代替GB 836893)

  GB 8369199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代替 GB 836993)

  推荐性标准:

  GB/T 14233.1199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一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代替 GB/T14233.193)

  以上标准于1999年2月1日起实施。

  上述三项1998版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比原标准有了更高要求,这对保证产品的安全、提高产品档次和水平、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具有
  重要意义。为做好执行强制性标准GB 83681998《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和GB 83691998《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的工作,我局已组织全国医用输
  液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宣贯。经研究,现对实施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凡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的企业必须按新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检验。

  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应按相关规定实施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一)抽查产品配套的零部件:滴斗、软管、流量调节器、穿刺器、保护套等(如滴斗外体积不小于10cm3、壁厚平均不小于0.7mm),应符合
  新标准要求。

  (二)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配装所选用的空气过滤器(对空气中0.5μm以上微粒的滤过率应不小于90%)、药液过滤器(应用直径20μm±1μm
  胶乳粒子进行滤过率试验,滤过率应不小于80%,并保证符合新标准中规定的输液流速)应符合新标准要求。对空气过滤器、药液过滤器的进货
  渠道也应严格抽查。

  (三)生产企业的检测能力应与新标准的检测规定相适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并按新标准中的规定要求逐批进行检验,并出具检
  验报告。

  (四)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或企业标准。

  三、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生产企业按原标准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产品和库存产品,经销单位尚未售完的库存产品,在其产
  品有效期内可销售到1999年9月30日止。

  四、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使用单位对执行原标准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产品,在销售、使用环节所履行的合同或签定销售协议中
  还应注明:本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836893或GB836993,使用截止日期为1999年12月31日。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均不得再经销、使用按原标准GB 836893、GB 836993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产品。

  六、自1999年2月1日起,凡不按新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检验的产品生产企业,将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产品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
  证。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伪劣产品处理,并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七、各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血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有关情
  况,及时报告我局医疗器械司标准处。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资料:http://www.gsda.gov.cn/webportal/portal.poUID=DWV1_WOUID_URL_47308&POpType=DBSearch&subSearch=dbDetail&dbDetail=194&selDbName=TBL_TABLE10&tblCol=OID&mainUid=isTyp4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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