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

如题所述

【答案】: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
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
1)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4)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
6)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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