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 141条 “造成损害”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名誉、利益两个方面,网络上最常见了,我发表了一篇不当言论,然后留了个你的名字,结果你被人骂了,也许因此被公司开除了,这样你就有损失了。
和侵犯名誉权不同的是,侵犯名誉权是有意要抹黑别人,可能会冒用你的名字,也可能直接公然贬低别人。追问

没有造成损害就不是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嘛 那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追答

姓名这个东西不是特有的,除非对某一特定的人造成损害,才能确认侵犯可谁的姓名权,否则你不可能禁止别人使用和你相同的姓名。
好比,不可能我拿着刀,你就认为我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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