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如题所述

【答案】:海上侵权行为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海上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受任何国家国内法管辖均公海或被视为国家浮动领土的船舶内。其次,海上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船舶碰撞,或船舶与诲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二是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三是因海上运输致使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和第275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和第275条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第273条是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该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上述规定表明,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仍是决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同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一致。对于侵权行为地法,上面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7条解释道:“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法院地法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法院地法原则并没有被定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项独立原则。但在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中,该原则被作为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规定下来。《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第275条本来是关于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也适用于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按该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船旗国法原则。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的船旗国法原则。这一原则同在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或惯常居所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有相似之处。船舶的国籍相同,表明它们之间的碰撞事件与它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是合适的。事实上,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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