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第八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第八条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

1、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劳动教养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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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05
先看条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分三步理解法条:
1、正常的民事诉讼,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教,这里特别提示:①还是按”原告就被告“原则;②还是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被告被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但是,如果被监禁、劳教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了(比如因为故意伤害判刑10年,已执行2年),那么,就不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事实上是参照了”经常居住地“的规定,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05
易法通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个回答  2013-03-05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个回答  2013-03-05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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