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12米以上内河渔船的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
《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自规则生效之日起,对新建内河渔业辅助船,应按本局有关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对现有内河渔业辅助船,按原适用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本规则附录规定的渔船法定检验证书和文件。
受理条件:
北京市小型非机动渔业船舶(指船长大于或等于5m 但小于12m,无上层建筑或甲板结构的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以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船籍港在北京。
(二)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并在申请时对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进行自查和声明确认。
(三)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
(四)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或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接受检验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该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