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烹饪协会”(英文China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CCA),简称“中国烹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餐饮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餐饮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餐饮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餐饮业和烹饪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中国烹饪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烹饪理论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八)加强餐饮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餐饮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与烹饪技术;
(十一)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文明用餐;
(十二)推进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餐饮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四)举办国内外烹饪专业技术和餐饮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国餐饮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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