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主体主要有
(1)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因其所属机构或者组织是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经营业务的单位,他们不仅有获得信息的便利条件,而且有业务的优势。因此,要防止他们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其参与对证券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拟定和制定有关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参与对股票公开发行的审核,以及对证券活动实施调查和检查等,如果允许其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将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有失公正。
(3)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因地位、职务和与有关人员的关系,而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他们也属于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