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善意占有人或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问题

(主要对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D项和第58题C项不明白)所有权人对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区分无权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么?请具体详解!劳烦!

这是《物权法》245条的规定,先看原文。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根据法律条文,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在8题D选项中,乙是恶意的侵夺人,乙无权处分了甲的车位出租于丙,丙基于合同成为了善意的特定继受人,符合四要件。在58题C中,同样的道理,丙是无权占有了乙的车(误认为是甲的),所有权人乙对自行车的占有被侵夺,故乙在一年内的除斥期间内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追问

第8题d项: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既然这项是错的,不是说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要区分善意或恶意么?(还是我理解错了题目?)
58 c项: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无论善恶意),乙都可行使,这项又是对的、
感觉8题d和58题c矛盾了,还是我哪里理解错了?

追答

啊,不好意思,我漏了一句话。在8题中的D中,我前面的分析都是对的。但是根据民法理论,如果丙为概括继受人(如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则占有回复请求权不能及于丙。而58C中,由于丙是直接的侵夺人,所以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权人乙都可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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