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和社保局有什么关系,你还追责社保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若发生了工伤,而公司又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用,那么就意味着要公司承担全部的费用。
你只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问公司要相关的赔偿费用就好了,至于是否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交滞纳金,那是社保局的事情,社保局也不会因为收了滞纳金或者罚款,再对发生了工伤的人进行奖励,因为国家相关的法规没有这项规定。
追问社保局监管不到位之责?
社保局临上管不到位,导致工伤职工锥权所需费用和误工费谁来承担?
追答服了,现在具体什么情况?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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