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户口时,其中一个字为非通用规范汉字,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应该改为通用规范汉字,因《姓名登记条例子》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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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09
200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大陆地区除该法规定的少数情形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均需使用规范汉字。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明确要求“《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医院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名字的第一道关。

   其次该通知下发后,省公安厅统一对户口登记所使用的信息系统做了相应限制,不再接受新的非规范汉字。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依据的是《出生医学证明》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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