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邮联合会的集邮展览总规则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1.1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促进实现其章程第5条诸款中所提出各项目标的一个好机会,即:
——促进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提供一个集邮家们能够在友好的气氛中聚会的论坛;
——显示集邮活动在各个集邮领域内的发展状况;
——通过文献竞赛和集邮讲座,促进国际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以及;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文化的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的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种类型的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2、1.1 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5、7条所列的所有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1.2 专项世界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
2、2.1综合国际邮展:包括所有邮展类别,仅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区域性的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2.2 专项国际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仅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区域性的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3 其他邮展:
被FIP理事会认可的其他邮展或者国际重要赛事。
第3条 FIP的赞助、誉助和认可
3.1 为了促进,FIP可给会员以:
——赞助(像第2.1条那样的)世界邮展(下文简称“FIP世界邮展”);
——誉助(像第2.2条那样的)国际邮展(下文简称“FIP国际邮展”);
——认可(像第2.3条那样的)被FIP承认的其他邮展或者国际重要赛事。
3.2 为了确保遵守GREX和其他规则,不管会员是将邮展整个地或部分地委托给本国某个独立组织还是委托给本国邮政当局,该会员仍需向FIP负完全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各竞赛性类别的评审专用规则(SREV)以及任何补充规定和其他约定。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以便向邮展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4 FIP的誉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支持。该誉助要求邮展组织者遵守FIP章程、GREX、GREV、SREV以及其他的约定,但允许其在与邮展有关的所有其他方面有一定的活动余地。但任何背离章程和规则的行为都必须经过FIP理事会的同意。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以便向邮展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5 为了集邮的进一步发展,FIP理事会可以应邀向其他类型邮展的组织者提供FIP的认可。
3.6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按照FIP章程第47条第2款所规定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FIP理事会可临时给以邮展组织者赞助、誉助或认可,但须经下一次代表大会的批准。
3.8 除FIP及其准会员洲级集邮联合会或者FIP可以认可的其他一些组织的赞助外,邮展组织者保证不接洽、也不接受任何其他的集邮赞助。
3.9 为了指导和管理由FIP赞助或誉助的集邮展览,FIP顾问代表FIP理事会来履行与会员和邮展组织者所签之合同。
3.10 针对FIP赞助或誉助邮展的技术和组织管理,邮展组织者要制订自己的特别规则(下文简称IREX),该规则不得违背GREX,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顾问认可。
3.10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顾问的同意,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参见GREX第49条第2款)。
3.11 若在合同签署之后修改了GREX则不应对邮展组织者有约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邮展组织者应努力遵守它们。
3.12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遵守由给予赞助或誉助而导致的义务,FIP理事会有权随时撤回它的赞助或誉助。如此类事情发生,FIP理事会应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项。
第4条 合同与协议
4.1 对于第3条所列的所有邮展,应在会员协会、邮展组织者和FIP之间签署一分合同或协议。
第5条 邮展的类别
5.1 在FIP邮展上可设以下类别。
5.2 非竞赛性(特邀)类。邮展组织者可以拒绝以下类别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
——荣誉类
——官方类
——评审委员类
——其他非竞赛类
5.3 荣誉类包括具有特殊集邮价值或趣味性的展品。
5.4 官方类包括如下展品:
——来自邮政当局的
——来自邮政博物馆的
——来自邮票印刷厂的
——来自邮票设计家或雕刻师的
5.5 评审委员类包括来自该该届邮展应聘之评审委员的展品。
5.6 其他非竞赛性类别包括来自集邮家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以及
5.7 来自协会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
5.8 竞赛性类别
——FIP锦标赛类(仅设于FIP综合世界邮展,参见以下第6条第1款);
——传统集邮类;
——邮政历史类;
——邮政用品类;
——航空集邮类;
——专题集邮类;
——极限集邮类;
——青少年集邮类;
——印花类;
——航天集邮类;
任何一部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当地使用任何上列邮展类别的专用规则(SREV)来评定,则可根据集邮展览评审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一个特别小组对其进行评审。
5.9 促进集邮和邮票与印花(原文为stamp—译者注)收集的任何类别。
第6条 邮展的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应具有至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0平方米的展框总面积,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所谓1平方米应指一框而言,它要能放得下16个贴片。
6.2 FIP专题世界邮展和FIP国际邮展应具有1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展框总面积,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参加锦标赛的每部展品都应该配给获过85分或更高分展品的相同数量的展框。锦标赛展品不可以申请更低的展框配额。
6.4 在所有其他的竞赛性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已获过直到84分的展品都统一配给5平方米,包括第一次参展的展品。同样,所有被接受的、在FIP邮展上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的展品都统一配给8平方米。
6.5 在具有洲级协会资格的邮展上(参见第10条第10款)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的首次参展展品,应该与在FIP邮展上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资格的那些展品,得到相同数量的展框。
6.6 在一届邮展上取得更多数量展框资格的展品,如果参展者申请,将对下一个日历年内的所有邮展都允许增加展框。一旦获准,参展者不可以再申请一个更低的展框配额。
6.7 邮展组织者决定把现有的展框面积分配给各个邮展类别。如果包含了青少年集邮类,那么在足够使用的前提下必须分配到不少于现有展框面积的5%。
6.8 每次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上,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占至少20%。
6.9 集邮文献类,应设有专门的阅览区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第7条 展品的评定
7.1 FIP锦标赛以及其他竞赛性类别的展品(第5条第7款)将根据在所有FIP邮展上(第2条)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定。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竞赛性类别的展品评审专用规则(SREV)之中。
第8条 奖项与祝贺
8.1 非竞赛性类别:
非竞赛的参展者应该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表彰。
8.2 FIP锦标赛类:
该展品类别仅设一个荣誉大奖,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名贵工艺品。参加锦标赛类的展品如未获荣誉大奖,邮展组织者应发给一件名贵工艺品。
8.3 其他竞赛性类别:
A 在综合性世界邮展上
——国际大奖
——国家大奖
B 在专项世界邮展上
邮展大奖
C 在国际邮展上
邮展大奖
——大奖均为名贵的工艺品;
——作为颁发国家大奖的竞赛性类别之详细规定应包括在邮展特别规则(IREX)之中。参加所有其他竞赛性类别展出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8.4 在竞赛性类别中,评审委员会可以颁发以下奖项:
——大金牌
——金牌
——大镀金牌(银镀金)
——镀金牌(银镀金)
——大银牌
——银牌
——镀银牌/大铜牌
——铜牌
青少年集邮类的奖牌最高发至大镀金牌。
所有奖牌连同其邮展证书一起颁发。
8.5 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造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牌外,还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荣获祝贺。
应由评审委员会来颁布祝贺并以来自FIP理事会的奖状加以确认。
除大奖外(第8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还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作为对突出的集邮成绩或精彩素材的奖赏,在完全由评审委员会自由处理下向获至少85分的展品(除青少年展品至少75分外)颁发这些特别奖。特别奖不构成奖牌系列的中间级别。
这些特别奖无条件地全权由评审委员会支配。
第二章 参加FIP赞助或誉助邮展的条件
第9条 参加锦标赛类的合格条件
9.1 参加FIP锦标赛只限于在以前10年期间在任何3个隔开的年份内的FIP世界邮展上已获得95或更高分的展品。
9.2 一个大奖就认作是一部合格的展品,而且对这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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