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要求赔偿社保,用人单位一定要还吗?

我学校一名代课老师,从2007.4开始做社保,学校给她交了两年,后面就都是她自己交了,现在她要求学校把单位应负担的那部分(18%)还给她。学校是不是不能拒绝这个要求,必须偿还吗?
1、这个金额超过1000,是不是要转账?公对私可以转的吗?
2、这个没有发票,怎么记账,用什么作为凭证?

1、学校不能拒绝这个要求,这是管理不正规,没有依法管理导致的。是应该给予补偿的。

2、补偿的过程应该严格。
a、至少应该了解这名教师因何在学校给交社保的条件下又改为自行缴纳社保,并与其协商拿到这个有其签字的说明(或者让其些社保补偿申请,要求其在里面写明学校要了解的情况)。
b、然后应由其提供他自行负担社保期限所有发票原件,学校复印后备档存留。若发票复印件无法入账,则征求其个人同意校方留原件入账,复印件则给个人。怎么方便怎么来,一个要钱,一个要形式,应该没有矛盾冲突,很好协商的。
c、依据所有发票的总额按照学校法定的缴纳比例计算补偿款额,补偿给个人,并留下该具有该名教师签名的补偿款项说明收条。至于如何形式来交割款项则应依据校方的财务规定。规定要求开支票就开支票,当然如果能给现金就给现金。还是怎么方便怎么来,校方本就该依法按比例负担社保,不应该因其个人要求而中断自身这部分社保的缴纳,这是自己管理不善找的麻烦,自己和气的消化掉。

3、一个社保中断说明、一个社保补偿款项说明收条与所有发票复印件汇总一起存档备忘,以防二次索赔。至于财务怎么做账和款项交割按财务规定操作,实在不会就去问问前辈吧。财务方面没法给予太专业的回答。

4、若留发票原件要求致使对方不愿意或产生不必要的忧虑,则应给其开具发票的接受条,并书面确认何时完成补偿过程及款项交割。最简单的就是当日当时完成,没完成就把发票先还给人家,什么时候交割款项什么时候要发票,只是先把数据拿过来核算好就行了。但没有见到发票原件(复印件可作假,必须原件)是绝对不给予补偿的。这很正当,因为没有凭证依据,空口来要补偿款,可以以无法清晰确认款项为由暂时不给他补偿的,但要说明清楚补偿是一定给予的,必须按以上abc步骤完成,这三个步骤都不难为人,是正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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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3
首先,要弄清楚当时的情况,学校交了两年后,为什么不给她交了?如果是自己放弃的,可以和她协商一下,适当的补偿一点。后来她自己交的,是个人交纳,还是通过其他公司交纳的?这两者的交纳金额和比例是不一样的。
其次,一般企业没有交社保,会把以前没交的给补上,现在她自己交了,就没法补。所以可以跟她协商补偿多少钱。
最后,这个补偿款,可以通过公账给她,最好用现金走。再和她签个协议,就社保问题以后不会有投诉,做账时把协议及收据附上去。
第2个回答  2016-10-25
国家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买社保
1、用人单位是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定义务;
2、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公积金缴费比例:5%-12%,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和调整,常见是8%。个人和用人单位1:1等额供款。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1
只要是发生劳动雇佣关系的,就必依法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4个回答  2013-07-01
不能,国家规定必须交齐五险,如果你不给她交告你们一般都是她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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