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如题所述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

二、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对应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如下;

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

1、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

2、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

3、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

4、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

5、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如下:

一、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即已有证据材料证明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实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种形态。此时,一般只要证明确实有可能发生了犯罪即可。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三、属于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案件不能立案。刑事案件的管辖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有一定的职能分工,同时在公安内部也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各公安机关之间,只能在自身管辖权限范围内才享有立案的权力。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在日常的执勤和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可能发现犯罪,在侦查、预审工作中也有可能发现犯罪事实、犯罪线索,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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