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用A4纸,含户口簿主页)。
2、当事人提交3张大一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相片。
(三)结婚登记程序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声明书》中“声明人”
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
5、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