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

如题所述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4、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吗?
用益物权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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