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纠纷

2008年外婆去世
去世之前口头遗嘱“名下房产归孙子和小女儿半分,如果小女儿不要房产,孙子应予以3万现金”
外婆去世后,孙子关于房产和现金事情分字未提 直到今年突然提起
但是离世人小女儿想要半分房产,拒绝离世人孙子的5万现金
如今,离世人孙子未经离世人小女儿的同意
私拆房屋,准备新建
这是不是违法行为
离世人孙子因为离世人小女儿拒绝5万现金,所以房产和现金均不予补偿给离世人小女儿
还有,外婆立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人员只有其儿女,属于直接利害人员,这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1、该口头遗嘱无效。

2、由于老人没留下遗嘱,所以老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及其他),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3、如果儿子健在,遗产由儿子继承,与孙子无关。

只有在儿子先于老人去世时,才可以由孙子代位继承。

4、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女儿并未公开表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已经接受继承,依法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5、孙子未经女儿(姑姑)的同意,就擅自私拆房屋,准备重建,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6、女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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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9
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这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其孙子没有经过其它继承人的同意就去房产进行了处置,损害了其它继承人的权利,其它继承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另外按照《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赶快起诉吧。追问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 算不算就是接受了继承, 然后 这个是不是就是物权纠纷 不是继承纠纷了? 是不是不再受那个两年的继承法时效限制?

追答

法定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那就是表示继承,那也是继承纠纷。现在起诉应该可以。

第2个回答  2013-06-29
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所以其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来分配,如其子女均还健在,二人应各得一半。由此可见,其名下房产应不归其孙子所有,其孙子侵犯了其儿子或者女儿(即得到这个房子的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该继承人可以就该房屋请求赔偿。
第3个回答  2013-06-29

    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没有的话,口头遗嘱不被法律认可,继承以法定继承的形式开始。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那么不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财产的,是无权处分行为,擅自处分行为人应当对其他继承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追问

外婆有四女一儿 其中大女去世, 那大女的儿子是否也有均分财产的权利?

追答

有,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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