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外婆去世
去世之前口头遗嘱“名下房产归孙子和小女儿半分,如果小女儿不要房产,孙子应予以3万现金”
外婆去世后,孙子关于房产和现金事情分字未提 直到今年突然提起
但是离世人小女儿想要半分房产,拒绝离世人孙子的5万现金
如今,离世人孙子未经离世人小女儿的同意
私拆房屋,准备新建
这是不是违法行为
离世人孙子因为离世人小女儿拒绝5万现金,所以房产和现金均不予补偿给离世人小女儿
还有,外婆立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人员只有其儿女,属于直接利害人员,这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1、该口头遗嘱无效。
2、由于老人没留下遗嘱,所以老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及其他),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3、如果儿子健在,遗产由儿子继承,与孙子无关。
只有在儿子先于老人去世时,才可以由孙子代位继承。
4、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女儿并未公开表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已经接受继承,依法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5、孙子未经女儿(姑姑)的同意,就擅自私拆房屋,准备重建,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6、女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 算不算就是接受了继承, 然后 这个是不是就是物权纠纷 不是继承纠纷了? 是不是不再受那个两年的继承法时效限制?
追答法定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那就是表示继承,那也是继承纠纷。现在起诉应该可以。
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没有的话,口头遗嘱不被法律认可,继承以法定继承的形式开始。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那么不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被继承人财产的,是无权处分行为,擅自处分行为人应当对其他继承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外婆有四女一儿 其中大女去世, 那大女的儿子是否也有均分财产的权利?
追答有,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