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有关规定

如题所述

刑事申诉有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申诉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申诉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申诉受理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2、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排除,可以综合全案其他证据作出结论。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的有关规定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处理等。在申诉受理方面,法院对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规定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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