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讲究个“礼尚往来”,尤其是在婆媳情感中,婆婆对儿媳妇视如己出,儿媳妇才能够对婆婆孝顺尊敬。虽说女人出嫁后,是婆家的一个成员,可就算亲人之间的感情也应该明白“你来我往”的道理,幸福的婚姻,和睦的家庭氛围,一定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爱护的前提之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男人对自己的老婆要求:我娶你回家,我给了彩礼,你就必须要对我爸妈好,必须乖乖孝顺他们。
婚姻不是禁锢别人情感的工具,不管男女,切记不要情感绑架,更不要以自身的想法去规范自己的爱人。这样,婚姻的意义就有失公允了,夫妻的关系也因为这种潜在的“要挟”而变得目的不纯,行为不够尊重。
兰姐32岁,开着一家蔬菜档口,因为性情直爽和为人通透得不到不少顾客的好评,故而生意越做越大,口碑也是越来越好。生意上赚得盆满钵满,可是这一切成就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件心酸的往事。
最开始,兰姐和丈夫是相亲认识的,当初她并不看好丈夫,也不同意这门婚事,可娘家人擅作主张收了男方父母的彩礼,一再强迫之下,他们勉强地开始了这段婚姻。欣慰的是,兰姐在婚后慢慢爱上了丈夫,所以对于娘家人“逼婚”这件事,也慢慢释怀了。
可公婆为人刁蛮,不仅重男轻女而且生性多疑,生怕自己家的那点家底儿被儿媳妇补贴到娘家。就在生孩子那一年,兰姐生了一个闺女,孩子的脸上还有很大一块的胎记,十分影响相貌,公婆得知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女孩,在产房外扭头就走,并且不允许兰姐回婆家坐月子。
后来,娘家的爸妈精心照顾她,每天变着花样给弄吃的,丈夫夹在中间很难做人,索性不管爸妈的指责,跑到丈母娘家一同伺候媳妇儿。为此,兰姐和公婆结下了较深的仇恨,同时对丈夫不顾父母感受,拒绝愚孝的行为而深表感动。
在这里说明一点:男人在婚姻中的责任,不仅仅只是养家糊口,尊老爱幼爱妻子,还要理智和睦地调和妻子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因为一个男人的婚姻观念,直接决定了妻子将会过上什么样的婚后生活。
十年后的现如今,婆婆中风病瘫在床,家里请了好几个护工,要么嫌累,要么就是嫌弃婆婆的脾气不好,都是做了几天后就辞职走人了,这年头你光有钱还不行,尤其是照顾老人,还得尽心尽力。无奈之下只有公公亲自去照料,毕竟不是年轻人,照顾人哪里会有那么仔细?
后来丈夫意识到了这一点,犹豫了许久之后对妻子开口了。
“媳妇儿,这些日子生意上的事,都由我来操劳吧,你在家照顾我妈就行了。”丈夫十分客气地寻求着兰姐的意见。
兰姐没有表态,想到十年婚姻的含辛茹苦,想到当初生孩子公婆的冷漠狠心,心里顿时来火了。可是他的询问,正好说到了公公的心坎里。
“对呀,儿媳妇,你就在家照顾你妈吧,外面生意的事,就交给我们吧。”公公附和地说着。
本来压火在心中,可公公这番话,算是激怒了兰姐。
“想要我照顾她,赡养她?别想了,你们当初怎么对我的,忘记了吗?我这辈子只欠我爸妈的。”双眼落泪的兰姐,激动地说着。
事后,兰姐和丈夫为了这番话而吵架,丈夫觉得当初那件事过去那么久了,早就应该释怀了,既然嫁到这个家,既然共同经营着这段婚姻,照顾公婆那是义不容辞的事。可被怨恨蒙心的兰姐,坚决不领这份情,丈夫扬言如果一再继续这样,索性离婚,兰姐狠心答应了。
有时候,婚姻很简单,把爱交换一下就可以了,不必为了那些所谓的烦恼而斤斤计较。可婚姻又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因为它掺杂了很多矛盾的情感关系,能够履行婚姻责任,这是一种能力,可能够处理婚姻矛盾,这绝对是一种智慧。
儿媳妇的怨恨在心,是否成为婆媳这辈子解不开的结?我觉得关键在于丈夫。
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关系,中国式婆婆与儿媳关系处理问题应当是已婚人士的首要难题,这无不道出两者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处理两者之间的家庭琐事需要高超的情商,可是处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需要符合社会实际。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公婆与儿媳之间的赡养和继承关系。
一、儿媳对公婆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却未规定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强制的要求,所以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所以同样是喊爸妈待遇可就完全不一样。
俗话说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儿媳已经嫁入男方家,问公婆叫爸妈,为啥就没有赡养她这个爸妈的义务呢?《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子女需要赡养父母是因为父母在子女小时候是由父母抚养长大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对等。而儿媳是由儿媳的爸妈抚养长大的,自然人家需要赡养人家的父母。
所以说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基于传统道德、伦理以及家庭关系,儿媳都会对公婆进行抚养。
二、儿媳能否继承公婆财产
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儿媳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所以公婆的财产儿媳也没有继承权。除非“在儿子去世后,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额外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见《继承法》。丧偶的儿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再加上其子女的代位继承,实际是可以继承两份遗产份额的!
所以说无论是基于道德,感情或者利益考虑,儿媳如果有能力还是尽可能多地去赡养公婆,只有你去尊重别人,别人才会尊重你,儿媳与公婆之间关系也是一样的。
有些人会觉得不公平,为啥只有儿子去世了,儿媳赡养公婆才能继承财产。如果儿子没去世呢?这个时候赡养公婆自己什么也得不到。其实不然,儿子在继承父母财产时除非父母约定是赠予给儿子一个人,不然在未约定的情况下,该被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儿媳孝顺不孝顺,公婆会看在心里,表现在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