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申请的商标属于第9类发光二级管(LED),机器显示屏幕与第其他公司申请的第11类发光二级管(LED)照明器具商标一样的,对方提议异议,商标局会判定近似吗?对方也是刚申请,产品没有实际面向市场,且行业不一样
刚才看见新版的尼斯分类(第十版)上面是把发光二极管(LED)列为第9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列为第11类,请问这个异议有必要答辩吗?
我的意思是和对方申请了一样的商标,我的是第9类,他是11类,不同类别,也不是什么知名品牌,也不存在抢注行为,他都没有申请第9类,只是用第11类商标提我的异议
追答提出了异议基本上视为无效,你在第9类,他的商标在第11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是驰名商标或者是著名商标,否则,对你提出异议也被驳回。但做为你,肯定要去答辩。否则,也有可能你的商标被异议掉的。
让人头痛忐忑的是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