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板的耐火极限 ,取决于
钢筋保护层的厚度。 简支钢砼圆孔空心板
保护层厚度(mm) 10 20 30 耐火极限(h) 0.9 1.25 1.50 预应力钢砼圆孔空心板 保护层厚度(mm) 10 20 30 耐火极限(h) 0.4 0.7 0.8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
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
钢板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