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道开车超速归哪个部门管

如题所述

交警队。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16号)。
该通知规定:
“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公安、交通两部门要相互支持,大力协同,把高速公路管好。”
自此,国务院明确了各方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权责,同时给各地赋予了发挥的空间,现阶段而言,全国(港澳台除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有三个模式。
1、“以条为主、条块结合”
这里的“以条为主”,指的是省级公安部门统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直接下设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这种纵向直管的模式能较好地适应高速公路全封闭、全贯通的特点,统一指挥调度、避免管理留白。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了这种管理模式。
严格意义上说,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因其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其实本身并不存在“块管”一说,但是均成立了专门的高速交警支队,与各区(县)交管支队平级。
“条块结合”有两层含义,一是管理权限方面:上述省份除吉林、湖南、四川等3地成立了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享有高速公路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权外,其余大多省份由公安厅成立专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对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人员实行垂直管理,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应急事件的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二是本身的管辖范围方面:有些省份虽然明确规定由省级公安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但是部分绕城高速、企业投资兴建高速等由于地理位置、配套管理特殊需要等原因,由属地进行管理。这种情况在各地并不少见,但目前缺乏详实的统计数据。
2、“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是指,由地级行政区公安局对当地高速公路进行属地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定、宏观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人员、经费保障等由当地负责,优点是便于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纳入到当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顺畅、诉讼和审判环节完善。
目前,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陕西、西藏等11个省份以这种模式进行管理。
这些省份中,山东、河南、广西3个省份均成立了省级高速公路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而河南省成立了高速交警总队,加挂高速公路公安局的牌子;山东省同样成立了高速交警总队,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设高速公路管理支队。
但是,河南省自2001年8月起明确,省政府在维持省高速支队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新开通高速公路实行属地管理,此后,河南各地级市都成立了专门的高速交警支队。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广西:广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下辖10个大队,管理省内部分高速,其余部分路段归地级市属地管辖。
山东省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历了两次变革:2012年6月15日,山东省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40号),规定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随后成立了山东省高速交警总队,但又于2013年4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6号),规定“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畅通工作体制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模式。”而“已由省公安厅管理的高速公路暂时维持现状。”
介于地级市管辖路段较长的缘故,遂将上述3个省份归为“以块为主”模式。
3、交通部门综合执法模式
重庆市2016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为全国唯一一个集路政、运政、港航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职能于一体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该机构隶属于重庆市交通运输厅,机构成立的背景是重庆市作为全国交通系统进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两个试点省市之一,本意要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公路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的综合行政执法。但是自1994年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试运行阶段起,重庆市交通部门开始实施路政、治安、交通安全“三位一体”的综合执法“试点”,一直持续至今,综合执法部门的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不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中公安与交通两部门的分歧与矛盾,也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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