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根据税法新规定是否交增值税和所得税?

如题所述

视同销售要交纳增值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但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是法人税制管理模式,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本企业内部事,不涉及外单位法人,故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交企业所得税。

在建工程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扩展资料:

在建工程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1、在建工程完工已领出的剩余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3、企业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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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2

需要的。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扩展资料:

企业纳税要求规定: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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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7-10
在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常常会碰到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笔者本文试就对这个问题谈点认识,与各位同仁作一探讨。

一、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政策规定

会计上确认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所得税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类科目。因此,财会字[1997]26号文件中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已失效。(瑞鑫工作室 石济海 刘厚兵)

二、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举例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由于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结算,因此,在建工程的所得税调整适宜放在年终进行。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瑞鑫工作室 石济海 刘厚兵)

某钢厂2005年10月因改建传达室领用本企业自产钢材10吨,每吨钢村成本6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吨90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4%。该项工程2005年当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 75300

贷:库存商品——钢村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实际抵扣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1)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0(元)。

(2)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4%=4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4000=244.80(元)。

借:在建工程 ——传达室工程673.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28.4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44.80

3、该项工程2005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传达室 75973.20

贷:在建工程——传达室工程 75973.20

该企业按2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11月、12月共提折旧601.45元

4、假定该企业年末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仅存在上述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那么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

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75973.20+(90000-60000)=105973.20(元)

2005年传达室的纳税调整减少额=30000×(1-5%)÷20÷12×2=237.50(元)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分解为两项交易,即首先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然后再将销售所得价款购买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纳税调整增加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自产产品的成本-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90000-60000-673.20=29326.80

应纳所得税=(1000000+29326.80-237.5)×33%=339599.47 (元)

借:所得税 339599.47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9599.47

综上所述,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要交纳增值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但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是法人税制管理模式,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本企业内部事,不涉及外单位法人,故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交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7-10
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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