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

如题所述

西安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机动车的检测与治理措施。首先,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在用机动车必须进行定期的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周期与机动车的安全和技术检验同步,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检测周期有所区别。

第二十条强调,检测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且受环保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需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这些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列出检测单位的义务,包括使用合规的检测设备,建立数据传输网络与环保监控系统对接,收费透明且符合规定,同时明确禁止从事排气污染的维护治理业务。

针对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无法获得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上路行驶。

环保部门有权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对车辆进行随机抽测,以确保排放符合标准,抽测过程不得影响交通秩序,车辆所有者不得拒绝。

对于检测结果,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在排气检测证上记录,不合格车辆需强制维护并进行复检,逾期未复检或不合格的将被限制上路。

对于达到使用年限但仍超标排放的车辆,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延长使用年限,收回相关证件。

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气污染维护单位需遵守严格规定,包括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合规设备、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建立完整档案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同时需确保维护质量并承担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这些单位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

整个章节确保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降低了污染物排放,维护了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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