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回乡后,自己办厂或开店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是07年的退伍兵,以前是武警部队的,在部队是当任过班长,和优秀士兵。请问退伍回家后自己创业,或开店有哪些写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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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7
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着眼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现代化长远建设,遵循继承发展、政策从优、整体筹划、稳步推进的原则,从有利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士兵合法权益和调动积极性出发,充分吸纳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做法和新鲜经验,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体系。(一)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是我国安置退役士兵的一贯政策,也是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和保持部队稳定的有效措施。从整体上分析,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但仍对退役士兵有较大吸引力。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多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还具有一定的安置能力,只要科学统筹,加大协调力度,退役士兵是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的。同时,经过军营生活的培养锻炼,大多数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劳动素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人才需求。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需要逐步缩小安置范围,提高安置质量;要体现奖励原则,重点安置服现役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士兵;还要体现照顾政策,优先安置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伤病残士兵。(二)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重点解决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为了缓解中级士官安置难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提高复员费标准,保证中级士官退役后个人利益不受损失。所谓经济补偿,是指以增加士兵退役费的形式,补偿士兵服现役的风险和损失。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保证退役士兵生活、学习的基本需求,这些基本需求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购建住房。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面积(70平方米)和全国平均造价(1300元)计算,需要9万元,按全国最低水平购建一套住房,至少需要5万元左右。二是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平均每人每年需支付约05万元。三是准备从业本钱。从事一般的个体经营,最低需要1至2万元本钱。四是维持就业前家庭的基本生活。中级士官退役后需要等待和寻找就业机会,一般需要近两年时间,按三口人两年的生活费计算,大约需要支出2万元。按此测算,中级士官每人每服役一年补偿约1万元(三级士官满12年约12万元,四级士官满16年约16万元)。这样,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就有了一个基本保障。我们曾经对不同类型部队的300名士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显示,有93%的士官迫切希望尽快建立经济补偿制度。

  目前全军每年安排士官转业约52万人,其中三级士官39万人、四级士官13万人,按上述建议的标准实施,如果中级士官全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每年需要安排经费约15亿元。

  (三)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保证四级以上退役士官的基本生活。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四级士官退役后作转业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复员安置;五、六级士官退役后作退休安置,本人自愿也可改作转业或复员安置。建立自主择业即按月领取退役金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四级以上士官退役安置方式,四级士官退役可以选择经济补偿,也可选择自主择业;高级士官退役可选择自主择业,也可选择退休。建立这一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四级以上士官岗位大都是干部职务改过来的,岗位重要,责任重大;二是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多,年龄偏大,且他们从事的专业多数与地方不能通用,就业安置难度大;三是全军编制四级以上士官人数不多,退役金起点标准不高,国家能够承受得了。这样做,能稳定一部分技术复杂、岗位重要、部队需要服役时间较长的士官安心工作,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能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退役士兵享有更多的优待。一是制定退役士兵的养老、医疗保险金交纳和保障办法,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管理机制;二是制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执照办理、缴税、贷款等方面的更优惠政策;三是制定人才市场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工资待遇优惠政策;四是适应国家户籍政策改革形势,逐步放开退役士兵落户政策;五是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同时,还要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明确相关待遇,将退役士兵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六是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转变职能,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中介服务、法律援助、日常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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