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涵盖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细分的共计469个罪名。
如果一个人是我国军人,为了私欲与国外势力勾结,煽动实施国家分裂、企图破坏国家统一,并在这个过程中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强奸妇女、拐卖儿童、故意杀人、投毒嫁祸等犯罪行为。
首先这个人肯定是罪大恶极,那如何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评价呢?我国存在数罪并罚和择一重处两种方式,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这个行为人所有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牵连性或者吸收性,如果多个罪名具有前述属性的,一般是择一重处,那个罪名判得最重就适用哪个。如果多个罪名之间都不存在联系,比如说这个军人主要目的是勾结境外势力破坏国家安全,那么他实施的强奸妇女行为不出意外就应该独立于这个目的,与其他犯罪行为并不具有牵连性、连续性和吸收性,此时强奸罪需要和其他罪名数罪并罚,罚金直接相加,刑期最高死刑。
咱们国家并不会像国外一样出现数罪并罚然后判决刑期远远超过行为人能活的年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