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假外资”的情形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实际上,如果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假”外商投资企业是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但如果境外企业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或者境外企业向并购后所设的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时,实际上是有外资注入了境内,这时满足条件的是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另外,如果境外企业没有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或者境外企业没有向并购后所设的企业增资,但是这个被并购的境内企业中,有另外一个外国投资者,这个外方的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25%,则此时也是“真”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例如:甲企业先在境外设立乙公司,再以乙公司的名义并购境内的A企业的,此时甲企业就是A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是甲企业本身就是境内企业,作为他的“傀儡”的乙公司出资即便达到了25%的,也不能认定为是真外资,除非出现了上述2中的增资情况。如果没有增资的,那么必须有真实的外国投资者(非假洋鬼子)出资达到25%的,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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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5
实际上,如果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假”外商投资企业是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但如果境外企业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或者境外企业向并购后所设的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时,实际上是有外资注入了境内,这时满足条件的是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另外,如果境外企业没有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或者境外企业没有向并购后所设的企业增资,但是这个被并购的境内企业中,有另外一个外国投资者,这个外方的出资比例高于注册资本的25%,则此时也是“真”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例如:甲企业先在境外设立乙公司,再以乙公司的名义并购境内的A企业的,此时甲企业就是A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是甲企业本身就是境内企业,作为他的“傀儡”的乙公司出资即便达到了25%的,也不能认定为是真外资,除非出现了上述2中的增资情况。如果没有增资的,那么必须有真实的外国投资者(非假洋鬼子)出资达到25%的,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