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按照食品“冷链”储存销售温度标准规范 执行。原理是10度以下细菌停止繁殖,可生的肉类食品中含有自溶酶,逐渐使肉质腐烂。-18度可让酶停止活动。
在食品外包装上已标明储存温度的食品,应遵照外包装上标明的储存温度进行储存销售;未标明储存温度的食品,应遵照下列储存温度进行储存销售。
一、水产品
水产品:海水或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以及除水鸟及哺乳动物以外的其它种类的水生动物。
冷冻水产品 <-18℃
冰鲜水产品用冰床(碎冰或者冷藏车进行运输)
二、速冻食品
储存<-18℃以下,销售≤-12℃
三、畜禽肉
冷冻肉<-18℃
冷冻肉是指在低于零下18℃的环境中冻结保存的肉。
冷却肉 0-4℃
是指将严格检疫合格的畜禽屠宰、在24小时内冷却降到0 ~4 ℃,并且在后续加工、流通和零售过程中始终保持在这样温度范围内0-4℃
四、肉制品
中式高温肉制品<25℃
中式高温肉制品:指采用我国传统工艺,高温杀菌,处理中心温度在121℃左右而制成的熟肉制品。
西式低温肉制品 0-4℃
西式低温肉制品:指采用西方国家加工工艺和技术,低温杀菌,处理中心温度在72℃左右而制成的熟肉制品
散装肉制品(包括超市分割包装商品)0-4℃
现场制作熟肉制品 应在高于60℃或在0-4℃的条件下存放
五、豆制品 0-4℃
六、乳制品
酸乳 2-6℃
奶酪 2-6℃
灭菌乳(高温灭菌)<25℃
巴氏灭菌乳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