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提出哪些情况的变更要求

如题所述

工程变更的可提出的单位如下:

1、发包人或监理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设计单位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施工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5、监理的工程变更权限在发包人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施工单位执行。

发生工程变更遵循原则

1、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经过审批的文件不能任意变更。若需要变更要根据变更分级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变更。

2、工程变更须符合需要,标准及工程规范,做到切实有序开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的同时还要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变更有效。

3、工程变更须依次进行,不能细化分解为多次、多项小额的变更计划。

4、提出变更申请时,要上交完整变更计划,计划中标明变更原因、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划书等。

5、工程变更需要现场监理严格把关,根据测量数据、资料进行审查论证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并且需要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评估工作,做到公平、合理,符合规定程序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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