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违规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发生贪污、受贿、回扣、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元。(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00元以上,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规处理;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800元,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各级公司发生未经统一法人批准擅自投资、贷款、拆借、担保、抵押等违法违规运用资金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500元;(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责任人10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2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罚直接责任人20000元,造成损失,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罚相关责任人50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罚主要领导责任人3000元,造成损失的,给记大过以上处分;罚重要领导责任人1500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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