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北京公积金提取不需要申请新卡,可以用现有银行卡提取。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处长顾峰介绍,从2021年1月起,提取人可以使用自己在北京地区11家合作银行发放的任意一类银行卡作为公积金卡,从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每个存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多个发卡银行的公积金卡,每个银行限一张。

二、公积金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已故员工配偶申请提取客户,无需提供公证。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处处长顾峰表示,近期有群众反映,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材料,由于账户余额小,手续复杂,提取不便。为了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简化已故员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通知》。今后,住房公积金账户馀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员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售账户提取已故员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发行的确认继承权和遗赠权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发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停书。

三、北京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新增通知承诺制,无需出具相关证明。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处长王宪介绍,此前,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要提交由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证明》和《缴纳证明》。现阶段,在保留原有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证明通知承诺处理方式。

四、通过e窗通平台,企业可以同时处理员工五险一金的增减业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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