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2、生育第1个子女。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1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注册,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生优惠服务。

3、生育第2个子女。

审批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审批二胎: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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