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审批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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