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得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意思就是,如果这个小学生是十周岁以下的,在学校受伤的话,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可以证明他们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只能由伤害者的监护人承担。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就是说这个小学生是十周岁以上的话,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和伤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尽到的,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