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或者正在进行的党政机构改革,明确明确了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精简、人员精简,但没有具体指出如何处理到一定年龄的正式员工 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安置应遵循“公平正义”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妥善安置。不可能根据年龄、学历等因素对特定人群提出不公平的政策 在“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提前移交社保部门。这是分流安置计划中唯一提到的政策措施。
40和50政策是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补贴政策,其目的是促进弱势群体就业 政策规定:对于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包括被“从农业转为非农业”的被征地农民登记为失业人员的“4050”人员),以及没有社会保险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国家4050社保补贴。 这种补贴一般申请三年,就业困难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如果一个单位中途缴纳社保,补贴自动停止,直到退休才发放。 党政机构改革与40、50社保补贴政策没有直接关系,在2012年基础上,行政部门的职工实行只出不进的政策,职工编制随现有职工自然减员出售,直至完全撤销。
虽然按照正常的人事管理政策,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工人仍在取得进展,但他们也呈现出明显的减少趋势,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职工岗位编制逐步减少。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竞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政策,进一步稀释干部职工身份。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被整合撤销的机构中,工作人员将伴随管理、专业技术干部,遵循“以事编辑、以人编辑”的方针,一起分流到其他机构。不会“随意推向社会”,造成大范围的失业和下岗状况,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