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要做到哪些服务要求

简明,详细,200字

出租车司机有哪些礼仪要求?

(1)保持车容整洁。勤擦车身,不在车内吸烟、吃有异味的食品,保持车厢无异味;座位无灰尘、无污物。

(2)着装得体。男司机不穿无袖背心;女司机不穿超短裙,不浓妆艳抹。

(3)交谈得当。乘客主动聊天时,应作回应,但应注意选择话题,可以谈论诸如天气、当地风俗、特产、名胜以及沿途的景观等一类话题,忌谈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和小道消息、八卦新闻。

(4)安全第一。服务时,不酒后行车,不接打移动电话,不超速行驶,在乘客上车后,提醒系安全带,并检查车门是否关好;当车上乘坐的是老、孕、病乘客时,减速行进,如有需要,主动搀扶上下车。

(5)服务主动。乘客上车前,协助客人摆放、安置所携带的大件行李;运营行驶时,按照乘客要求路线或合理路线行驶;须加收空驶费、过路、过桥费时,事先向乘客说明;路况不好时,提醒乘客扶好;遇到事故或纠纷时,先安排好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示合法票据;乘客下车时,提醒其拿好自己的物品。

(6)礼让他人。遇到前方带有明显新手标志的车辆时,应宽容、理解,注意礼让。

未经乘客同意,不招揽其他客人同乘。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向车外抛撒垃圾杂物。

在行驶中,不要不停地通过后视镜“窥视”后座乘客。

使用车内呼叫设备与总台或其他司机对话时,注意文明用语。

播放影、音制品时,注意格调健康,并主动征求乘客意见。乘客接打电话时,应主动调低音量或关闭音响。

根据乘客需要使用车内空调。

为外国乘客服务,热情友好,落落大方,不卑不亢,维护自身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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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4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于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规范做出了明确、系统的要求: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车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
  (二)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
  (四)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
  (五)乘客的要求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二)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交付乘车费用或者按照规定购买车票,不与驾驶员议价;
  (三)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
  (四)不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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