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4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 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 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 签订劳动合同 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 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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