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横琴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各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机关(以下统称设置许可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设置准则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辖区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设置地点、位置、数量、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以及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比例,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许可和监管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
  (六)依附于行道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住宅外立面的;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三)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四)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候车亭、候车站牌、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各种指示标牌、花基、消防栓、消防箱等公共设施和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四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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