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得到谅解书是否可以减刑是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减刑的条件来确定的。行为人的赔偿是其主观认罪、悔罪态度的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从这个角度对其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也是符合现实条件的。行为人与警察达成和解协议,出具谅解书,是被从轻处罚的。
一、袭警罪得到谅解书是否可以减刑? 袭警罪并且拿到谅解书的处理方式是: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进行从轻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反对一切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行为人的赔偿是其主观认罪、悔罪态度的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从这个角度对其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也是符合现实条件的。
一般来说,国家对执行公务警察有履职保障,被伤害的警察损失由国家弥补,不能再通过和解协议重复获得补偿。实践中,很多受侵害的民警与行为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出具了谅解书,即便如此,并不代表对国家法益的损害完成了修复,因此,在理论上,不能因为和解协议使行为人在量刑上得到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使得袭警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不再是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77条第5款是关于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期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必须履行职责。在这种特定条件下的职务行为,是建立在人民警察没有着制式服装、佩戴警用装备、驾驶警用车辆等超出人们正常认知的范围,若有袭警行为,是否成立袭警罪,还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人民警察既包括执行刑事追诉相关的侦查职责的警察,也包括根据其他法律执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既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多数袭警案件发生在公安民警行使治安管理责任,甚至是在履行救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
但是,也不能搞“一刀切”,反对一切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行为人的赔偿是其主观认罪、悔罪态度的反映,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从这个角度对其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也是符合现实条件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行为人与警察达成和解协议,出具谅解书,是被从轻处罚的。案件较多,不再赘述。
袭警罪的适用还存在暴力程度认定、入罪标准把握等法律适用问题。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惩罚犯罪,对袭警的行为科以刑罚,实现了惩罚目的,因此,从预防犯罪方面看,结合现有的案例中袭警行为多集中在“拉扯、推搡”等行为方式,执法部门要避免执法的情绪执法。避免警民矛盾的冲突或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