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地受了伤,老板不处理,可以请安监局协商处理吗?

如题所述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主要职责是监督执法,对工伤事故处理,不属于它的法定职责。因此,工伤事故,不宜请安监局协调。
  对于工伤事故一般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对仲裁不服的可申请法院处理。在工地受伤,只要不是故意自残或自杀、吸毒、醉酒或故意犯罪导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不要听信老板或其他人协商处理,这样容易导致你的诉讼权利丧失。
  参考:
  一、《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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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4
你可以找当地安监局,这是安全事故。你下一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去申请工伤待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24
您好,直接去社保局投诉并处理。
第3个回答  2016-01-05
可以的;
一、去作工伤鉴定,保留所有凭证;
二、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最后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记得将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单之类的劳动关系证明保留。
第4个回答  2015-08-2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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