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有哪些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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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法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即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

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扩展资料

《会计法》中法律责任解释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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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8-14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就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据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网易的股价跌幅超过10%,该公司称过去的会计违规问题可能遭到美国证交会的起诉。可见如果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个人的,甚至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会计活动的运行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可操作的约束力规范,这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二、单位负责人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会计数据并非完全可以由会计人员控制,会计人员一般也很少主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单位经营业绩好坏是和单位领导者休戚相关的,有些单位领导或为完成考核指标、粉饰政绩,或为经济利益逃避债务、逃避税务征收,或为获得投资、贷款等,而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而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聘用人员,与单位领导本就属于上下级关系,大多数会计人员对领导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要么是无奈顺从,要么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由此可见,财务制度、法规能否得到应有的执行效果,领导是关键。通过明确和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法也提出并且强调了几点: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2、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负责其质量。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了,我们说单位负责任也是会计责任人,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对造假或违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如果出现会计造假,除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且新《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在一切情形下,主要的会计责任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会计责任的承担或分担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定。当造假行为是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了单位的财产,要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就显得不公平。犯错误的会计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视其是否尽到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有义务,只承担失职或监管不严的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5-24
一、会计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是对犯法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民事责任。
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4个回答  2013-06-26
我国《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这是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违反《会计法》应负的行政责任;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我国《会计法》还专门对诸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等严重违反《会计法》事项应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予以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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